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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2月26日北市原教文字第09930116100號函

99年度9月17日北市原教文字第09930828100號函修正

一、    辦理依據:依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99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    辦理目的:為落實照顧原住民弱勢家庭,減輕其子女教育負擔,並推動臺北市原住民資訊教育水準之提昇。

三、    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    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99年11月30日

五、補助對象: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設籍於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具原住民之身分且滿二十歲。

(三)全戶人口數須有直系親屬(含配偶)二人以上之家庭。

(四)低收入戶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五)且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庭。

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相關規定範圍計算;「全家人口」其範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工作能力」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相關規定認定。

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護人申請。

六、實施辦法:

(一)補助標準:凡符合第五點補助對象,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分別依下列最高補助額度內及實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0元。

(二)檢附證件:

1.  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須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2.  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細,98年10月26日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均可申請補助。

3.  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4. 全國檔之歸戶財產清單及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查詢人口範圍以戶籍內之人口者為對象及申請人配偶。

5. 具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

(三)開辦資訊學習課程,並暢通學習管道及資訊宣傳。

七、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具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98年10月26日以後開立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臺辦理。

八、預期效益:

(一)    改善原住民家庭經濟環境,減輕其子女教育負擔。

(二)    普及並充實原住民電腦設備,激發原住民學生學習電腦動機。

(三)    推動原住民家庭電腦資訊化,以擴充其吸收資訊之管道。

九、經費來源: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且本項補助措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實施計畫經費用罄為止,並公告不再受理。

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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