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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    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    經審核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五、    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告知其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六、    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金,應返還生育獎勵金。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委託戶政所辦理。

八、    本要點之申請書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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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交資料單位:台北市國慶里辦公處 吳祚貴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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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補貼政策立良良善很好


但是孩子的教養仍然是非常巨大的投資,要付出非常多的時間、金錢與精力!


而懷胎十月的母親更是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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