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育兒津貼」申請說明
壹、申請資格:
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滿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請人
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
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
士。(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
貳、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
證影本。
參、等候回函:
本津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定符合者每一
位兒童每月核發新臺幣2,500元,津貼按月匯入指定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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