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育兒津貼?
答: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有5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在養育上的壓力,從民國100年1月起開辦育兒津貼,如果父母及兒童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即可申請本項津貼。
二、育兒津貼的資格?
答: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
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98年度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13%以下(含13%、6%及核定免繳稅等),也就是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09萬元以下者;99年度因應稅制改變,核定稅率均12%以下(含12%、5%及核定免繳稅等),也就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者。
※名詞補充說明: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一)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三、需要提出申請嗎?何時開始受理?去哪裡申請?
答:
(一)是的!育兒津貼採「申請制」,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單親
則由具監護權一方提出。
(二)預計自100年1月起開始受理申請。
(三)申請窗口為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建請申請人以掛號郵寄方
式申請,申請人除可留下掛號收執聯做為送件依據外,亦可省下親自
送件的路程往返及等候時間。
四、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答: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
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
(三)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稅率未達20%大約是年收入多少錢?
答:98年度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未達20%(含13%、6%及免繳稅等),也就是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09萬元以下者;99年度因應稅制改變,核定稅率均20%以下(含12%、5%及免繳稅等),也就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者。
※名詞補充說明: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六、我家小孩如果不是被父母雙方申報扶養,而是讓他人(如:祖父母、叔伯舅姨…等)申報扶養,那該如何計算?
答:本津貼之排富規定只審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所以不管兒童被誰申報撫養都不影響。
七、我去年才結婚,今年報稅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如何看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答:因為規定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未達20%,故不管合併或分開申報,只要有任一方超過規定之稅率即表示不符合補助標準。
八、我們之前都一直設籍在台北市,不過後來有遷出,還需要重新遷入北市滿1年嗎?若父母雙方與兒童分戶或分居不同處,是否仍符合資格?
答:
(一)是的!針對『父母雙方及兒童皆設籍並實際居住北市滿1年以上』之要件,認定方式以最近一次設籍台北市之日期為起算日,離申請時屆滿1年即可提出申請。
(二)只要皆設籍並實住台北市轄內,不管有無分戶或分住,皆不影響申請
資格。
(三)本市內之戶籍遷移不需重新計算。
九、如果家裡有2個5歲以下的小孩,雖然戶籍都在台北市,可是不在同一地
址,我要分別向兩個不同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嗎?
答:不需要!為了方便市民,您只要擇定其中一個小孩的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一起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十、我家住台北市也設籍台北市滿1年了,但我的太太是外籍人士,在台灣還沒有戶籍,可以申請嗎?
答:可以的!如果父母其中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只要您本人及您的孩子有實住並設籍北市滿1年,就可以申請本津貼。